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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電動自行車」年滿14歲以上之人,始能駕駛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訓導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3-07-11 09:33:58 點閱: 292 (102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自111年11月30日起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有關「電動自行車」已更名為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,訂有其相關規範,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,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,且應配戴安全帽,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,及向監理單位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等,請貴校參閱簡報內容多加宣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