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-2 條第1項規定:「未滿十四歲之人,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,車輛移置保管。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第4項規定:「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