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各位家長、學童注意施放爆竹煙火安全:
1、勿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。
2、禁止兒童(未滿12歲)施放升空類、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。前項之一般爆竹煙火,不得販賣予兒童。
3、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,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,應行陪同。(違反者,可處可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1萬5,000元以下罰鍰)。
轉知: 消防隊大城分隊爆竹煙火安全宣導
張貼日期: 2021-03-02 09:38:01 點閱: 542 (133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